根据《河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规定,我院自2018年2月1日起试行临床用血费用直接报销政策。具体内容如下:
【报销对象】
凡在廊坊市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,且在廊坊市辖区所属医疗机构用血的均为报销对象。
【报销标准】
1、根据河北省物价局、河北省卫生厅《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》及《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》文件规定,按照实际用血品种和用血量报销用血费用;
2、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1000ml以内的,可报销本人献血量三倍的用血费用。
3、无偿献血者配偶及其父母、子女用血后,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报销用血费用;
4、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ml,其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。
5、省内异地血费报销:①省内异地报销:无偿献血者及献血家属用血后,到当地采血机构报销,报销时依据相关手续实现网络直报。通过全省采供血信息网络无法查到献血者相关献血信息的,需要到献血者采供血机构报销。②若献血者在当地医保或者新农合已经报销,其中也包括血费,如果献血者符合条件,资料齐全也可以享受血费出院直报,两者不发生冲突。
6、暂不支持省外血费报销。
【报销凭证】
报销人治疗完毕后报销血费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:
(1)《无偿献血证》及复印件(复印件应含姓名页及献血记录页、用血页);用血发票及复印件;
(2)用血者用血费用清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(如在其他单位先行报销的,可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),如包含用血明细的发票、明细单、出院小结等;
(3)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4)如为配偶或父母、子女用血的,还应提供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(如户口本、结婚证、派出所等户籍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等)。
【报销步骤】
报销人携报销凭证到医院输血科(7号楼2层215室)→输血科人员审核→报销人携审核后的用血报销凭证到医院办公室(6号楼1层)盖章→医院的收费处结算窗口进行用血费用的减免。